山东海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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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指南》出台有何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下水管理工作。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体系是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保障地下水安全的重要举措。2019年3月,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任务作出安排部署。2019年9月,我部发布《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支撑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技术体系建立和任务落实。 “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地下水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2021年12月起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为贯彻落实法规和政策文件新要求,更好支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我部在全面评估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对《工作指南》的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试点试用,明确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内涵,优化了分区划定的技术方法和工作流程,形成了《指南》,并与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 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内涵是什么? 答: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是为满足地下水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管理需要,确定的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区域。该区域的地下水一般具有水量大、水质好,饮用和其他开发利用价值较高的特点,应强化该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保护类区域是为防止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安全,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管控类区域是指除保护类区域外,基于地下水富水性、质量现状和脆弱性综合分析需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根据污染源荷载程度,进一步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内,地下水污染源荷载高,措施以控制风险、削减存量为主;二级管控区内,地下水污染源荷载中等或低,措施以预防污染、防止新增为主。 问:《指南》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指南》在《工作指南》基础上修订形成,修订过程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延续性原则。在分区上,保留《工作指南》中的保护区;在划分指标上,保留《工作指南》中地下水脆弱性、地下水污染源荷载等指标。 二是衔接性原则。按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的划分思路,将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便于重点区划定成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有效衔接。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进一步优化地下水脆弱性、地下水功能价值、地下水污染源荷载的评估指标和方法,筛选重点区,便于落地操作。 问:《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问:如何推动《指南》落地实施? 答:《指南》修订过程中,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带动、梯次推进、全域覆盖的思路,18个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已完成重点区划定,正探索重点区配套管理措施的制定实施;目前,全国83个地市已完成地市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黑龙江、上海、江苏和浙江等省份已完成省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