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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河北省不予行政处罚的25种环境违法行为!

2024-03-14

1、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检查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备案的;

2、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已依法取得排 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调试运行 12 个月内,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验收,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

4、建设项目投产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照环评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被检查发现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推进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不予行政处罚;

5、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自检查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填报的;

6、环境保护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后,未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的;

7、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

8、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或者排放口设置、排放口标识设置不规范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9、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但已按要求开展自行手工监测,且污染物达标排放;

10、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过 4 台, 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1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

12、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13、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 0.1 吨或危险废物独立包装小于等于 2 个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1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但按照要求有记录,经现场检查指出立即改正,并自整改之日起按照规范要求记录的;

15、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 3 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16、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按规定时限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或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17、三个月内初次发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18、三个月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 0.1 倍,或者 pH 值大于等于 5 且小于等于 10 的或者噪声超标在 3 分贝以内,24 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19、三个月内初次发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密闭而未密闭的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20、三个月内初次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 6 个小时,按规定正常运营维护但未采取手工监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21、三个月内初次发现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 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已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

22、三个月内初次发现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且当日改正的;

23、三个月内初次发现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的;

24、六个月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 0.2 倍,或者噪声超标在 5 分贝以内,24 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25、一年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 小于等于 0.3 倍,24 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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