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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工作程序,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办法》第二条,对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
相较之前,此次修订一大变化便是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办法》中对排污登记的填报内容和流程进行明确,同时要求排污登记单位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四级调研员潘宏杰看来,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非常必要。他认为,排污登记单位虽然污染排放和环境影响相对较小,但却量大面广。一组数据可以支撑他的观点,目前,上海市的排污登记单位的数量约为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的8—9倍。
面对如此多的排污登记单位,如何规范排污登记工作,强化对排污登记单位的监督管理,此次修订《办法》给出了答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副处长章少坡认为,《办法》中明确的流程规定提高了排污登记的效率和质量,也推动排污单位自觉履行环保义务。
“一方面,通过制定清晰的登记流程,可以指导排污单位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填报,减少填报过程中的混乱和错误,提高排污登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通过明确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排污履责的认知,从而确保登记要求的落实,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执法依据,有助于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章少坡介绍道。
加强依证监管与质量核查
加强依证监管和提升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是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关键举措,而这两项内容在此次修订中均有体现。
修订后的《办法》提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对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的准确性等内容开展检查。同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质量审核机制,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副处长李振兴认为,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是排污许可制度的生命线,只有“发得正确”才能“用得可信”,否则排污许可证作为管理部门与排污单位之间的契约将变成一纸“废约”。而加强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度权威的落脚点,打通发证到用证再反馈发证的循环,才能不断迭代提升固定污染源的管理效果。
落实好依证监管的要求,章少坡认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建立健全完善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协同核查制度,切实提升对排污单位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管核查。
“例如,排污许可审批部门要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线上核查,执法部门应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真实性检查纳入年度计划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监测部门则应定期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情况核查。”章少坡表示,各类核查结果互通共享,确保各项排污许可证登载信息执行到位。
而针对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要求,潘宏杰认为,加强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尤为重要。他表示,由于排污许可专业性强,企业往往委托第三方机构来完成许可证申报和执行报告填报等工作,许可证核发、质量检查、执行报告检查等工作也需要第三方机构支撑。
“因此,需要通过出台技术文件、开展技术培训、完善管理制度等措施,加强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推进提升第三方机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潘宏杰介绍道,今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将开展一次第三方机构情况摸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