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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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关于环保竣工验收总量超标的回复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7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因此,建议您咨询该建设项目原环评审批部门意见后,采取下一步措施。
问题二、关于重大变动清单中选址附近问题的回复
答:《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在原厂址附近调整”是指建设项目调整后厂址红线范围与原厂址红线范围有重叠部分的情形; “重新选址”是指建设项目调整后厂址红线范围与原厂址红线范围没有重叠部分的情形。
问题三、如何“依法”界定分期建设项目?如何分期竣工验收?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第18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分期建设,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问题四、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
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但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月4日废止。因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环评单位不能同时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问题五、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要进行环保验收?
答:按照现行法律规章,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没有作出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即不需要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验收。
问题六、关于验收执行标准和验收工况问题的回复
答:一是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且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时间执行新标准。二是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若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问题七、关于验收中废气监测频次问题的回复
答:“有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个周期采集3-多次”,此处的“次”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 “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不同污染物的采样时间可以不同步。
问题八、关于畜禽养殖环保竣工验收流程疑问的回复
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明确要求先验收、后投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即建设单位可以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相应地,其主体工程(生产工艺)应同步调试,“调试”不同于“投产”,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问题九、关于验收过程中是否进行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回复
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中“关注的”,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审批文件中明确列出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验收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可以为确定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程度提供依据。 如果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的,应在验收中开展地下水监测,监测点位和因子可参照环评要求选取。
问题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吗?
答:1.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具体问题,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 354)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 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题十一、关于环评分类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
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版,其中第十八类47条规定“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请问该条款是指企业自己生产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外购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都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仅对于企业自己生产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企业外购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是否只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版,其中第三十类86条规定“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请问仅对废五金、废轮胎等进行剪切、破碎、磨粉等简单物理加工,不进行提炼、冶炼及化学处理,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答:“企业自己生产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外购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都应根据《名录》“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47塑料制品制造”的“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来信所提“仅对废五金、废轮胎等进行剪切、破碎、磨粉等简单物理加工,不进行提炼、冶炼及化学处理”,与《名录》“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的“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相符,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问题十二、关于机制炭生产项目环评文件类型确定的回复
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机制炭生产项目可以归类在“三十、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但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现木炭竹炭制造项目归类在2663林产化学品制造,可以归类在“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6专用化学品制造”中的“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知道此类项目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 答:制炭生产项目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中“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的“其他”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问题十三、关于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等相关问题的回复
问: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暂不发放总锌、总铜、总镍、总铬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因此国内市场以上设备均不具有相关证书,但目前梧州市有部分企业已安装这些设备,企业已进行自主验收,现提交材料进行备案,唯独缺少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处理,是否可以给其备案? 2.如果这些不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的自动监控设施,环保部门给其进行验收备案,在日后运行出现问题,如数据超标、比对不合格等,环保部门进行了立案处罚,企业以没有环保产品认证等,不具备最基本的安装条件,不认可这台仪器的数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该怎么应对? 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不属行政许可。是否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不应作为是否备案的前置条件。 《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明确“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按照以上要求,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明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 超标数据与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排污单位确实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
问题十四、关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法规问题的回复
问:对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法规是否同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求? 我所在企业为乡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6000吨/日,排入资江的一条分支,对于环保验收、在线监测等,对于县城的污水处理厂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到乡里面,这一块的要求是一样的吗? 另外,对于环保在线监测的要求,能否给个明确的指示,是否需要安装,需要安装哪些,有哪些法律法规进行了规定? 答:关于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来信所述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开展竣工验收。 关于在线监测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来信所述乡镇污水处理厂如属于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其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十五、谁有资格编制环评文件?
答:《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第19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