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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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一座生活污水处理厂分一二期,一期二期的处理规模分别为5万吨每天,合计处理规模为10万吨每天,其中一级处理工艺共用,二级三级处理工艺分开,一二期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排口规模为10万吨每天),一二期的运营单位分别为两家不同的单位,同时一二期分别在各自的产线出水处加装了在线监测装置,可以实时监测各自的出水数据,也分别加装了进水在线监测装置。为便于环保执法部门监管,同时厘清出水达标责任,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分别为两家运营单位办理两个排污许可证,由两家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一级处理工艺去除无机物居多,主要的COD、BOD、TN等指标都是在二级三级处理阶段得以去除)
回复:根据您留言描述,该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应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其中“4.3.3.2 进水信息”中明确“接纳厂区外生活污水的水处理排污单位,需填报收水四至范围、厂区外进水水量(近三年日平均处理量,m³/d)、管网属性、管网所有权单位”,您留言中提到该生活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共用一级处理工艺,将会导致收水四至范围等信息无法做出明确区分,因此不能核发两个排污许可证。可以以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共同的业主单位作为排污主体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突出排污单位全覆盖、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污染物排放管理全覆盖,明确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将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多环境要素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推动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
一、哪些单位应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之规定,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1.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填报排污登记表。 2.《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也不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重点管理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 实行简化管理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 实行登记管理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 二、什么时候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排污单位应在首次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排放物许可证在哪里办理? 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简称“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四、县级局可颁发排污许可证吗? 不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因此,通常情况下,县(市)级生态环境局没有权限办理排污许可证。 五、以前在县(市)级办理的排污许可证有效吗? 之前,已由县(市)级生态环境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变更、延续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时,应提交至上一级生态环境局办理。 六、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及时限规定?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七、填报时需要哪些基础材料? 4.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八、如何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单位可以自行填报,也可以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填报。 1.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和对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进行填报。 2. 详细填报步骤可参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指南(重点管理类)》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指南(简化管理类)》进行。 九、排污许可证核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书; 2.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4. 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5. 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6.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7. 公司电子营业执照、工艺流程图、厂区平面布置图、雨污管网图 8. 企业常用固定电话、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 特殊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提交相应材料: 1. 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2. 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3. 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十、怎么办理申请公开?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材料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提交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书怎么写?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应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十二、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该怎么做?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 十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多长? 十四、排污许可证到期应该怎么办?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提交延续申请表。 十五、哪些情况应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3.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十六、哪些情况应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2. 除应重新申请和审批部门应主动变更的情形外,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可以主动向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排污许可证内容的申请。 十七、无证排污会有什么后果? 4. 依法应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