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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这种情况“不予处罚”

2024-11-25

案件特点

该案件是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在排污许可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一起典型的未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案例。

案情描述

2024年6月8日,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工艺为自动裁床切割机组装,且已投入生产,且无法提供排污许可相关材料。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公司建设项目属于“第84类,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5,其他”,应纳入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但该公司未依照规定登记填报排污信息。

处理结果

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改正已于7月19日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七条第一款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点第(十)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来,衢州市持续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治理行动,对全市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质量和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提交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全市各排污单位应引以为戒,自觉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环保意识、法治意识,依法排污。生态环境部门也将继续做好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使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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