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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大气环境相关答疑汇编

2024-12-12

1.关于天然气锅炉大气排放标准的咨询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4-04-09


来信:目前我公司计划在滁州新建污泥干化生产线,利用天然气锅炉将生活污水处理厂剩余污泥含水率降低,此锅炉的排放限值应该执行哪个标准?

回复: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污水处理厂使用的天然气锅炉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时间:2024-03-25


来信: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请问蒸汽发生器适用这标准吗或者蒸汽发生器的排放使用何标准?

回复:您好!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765-2019)“3 术语和定义”有关规定,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765-2019)适用的情况详见“1 适用范围”部分。但涉及具体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应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

3.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1929-2019中相关问题的请示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1-12-21


来信:《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1929-2019中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为燃料的...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但4.1.1燃煤锅炉和4.1.2燃生物质锅炉中,并未对非城市建成区的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的排放浓度限值进行规定;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中,也未规定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的基准氧含量。如现有一台非城市建城区内的45MW在用燃煤热水锅炉,

问题一:该热水锅炉是否应换算为45/0.7≈64t/h,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1929-2019表1中非城市建成区单台出力65t/h以下燃煤锅炉限值。

问题二:如该热水锅炉是46MW,此热水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是否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6中规定的9%还是换算成46/0.7≈66t/h,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1929-2019表7中6%的基准氧含量。望贵厅发布修改单或标准释义以完善此标准。感谢!

回复: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4.1条款”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表1等相关规定,0.7MW热水锅炉相当于1t/h蒸汽锅炉。因此,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时,热水锅炉容量应转换为蒸汽锅炉吨位进行判定。

4.锅炉大气排放执行标准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1-06-02


来信:宜春市樟树市工业园区是否允许新建生物质锅炉,新建生物质锅炉的排放标准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一、关于高污染燃料界定。经与咨询人电话核实,咨询人拟在樟树工业园区新建1台6t/h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高污染燃料第Ⅲ类包括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为此,你公司应根据上述条款界定使用的燃料是否属于高污染燃料,并向当地政府核实项目所在工业园区是否属于城市禁燃区,同时考虑当地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以此来判断能否新建生物质锅炉项目。 

二、关于执行标准界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5.吉林省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多少

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1-03-17


来信:我想咨询一下吉林省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多少,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每立方米多少毫克?

回复:您好,按照GB13271-2014 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限值分别为:20,50,200. 感谢您的来访。

6.关于咨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回复

来源: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时间:2019-02-14


来信:《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4.5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最后一句“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中的新建锅炉房是指新建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房?还是仅指新建燃煤锅炉房?

回复: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关于4.5部分“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的表述,其中“新建锅炉房”是指新建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房。

7.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

来源: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时间:2018-10-10


来信:《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天然气锅炉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8米。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在市区新建的燃气锅炉烟囱高度是否应执行超出周围建筑物3米以上的规定(周围200米内有很多小区,建筑物高度较高)? 关于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这个14MW是指单台锅炉还是指全厂的锅炉合计14MW?例如我供热站有7台2MW的天然气热水锅炉,废气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是否需要安装污染物监控设备?

回复:一、《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根据规定,在市区内新建的燃气锅炉应执行“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的规定。

 二、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中的“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是指单台锅炉。 

三、关于“废气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是否需要安装污染物监控设备”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排污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地区应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全国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排气筒所在企业如果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则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否则,无需安装。

8.《DB324439-2022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咨询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3-07-25


来信:企业涂装工序使用的粉末涂料,有以下疑问:1、粉末涂装喷涂工序产生颗粒物及烘干固化产生有机废气是否执行该标准?

2、烘干固化过程中采用热风炉(天然气间接加热空气)废气执行何标准(工业炉窑、锅炉、综排?)?

3、烘干固化过程中采用天然气直接燃烧加热废气执行何标准(工业炉窑、综排?)?

回复:您好。除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及船舶制造业外,只要属于涂料成膜工艺的,其产生的颗粒物及有机废气均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439—2022)。烘干固化过程中采用热风炉产生的废气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728—2019)。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9.《DB32/4439-2022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疑惑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3-02-09


来信:近期,省厅发布了《DB32/ 4439-2022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对该标准中“3.2工业涂装工序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胶)、流平、固化成膜等生产环节的工序。”该术语中明确“涂覆含胶”,鉴于涂料和胶粘剂执行国标不同,有以下疑惑,烦请解答:

1、是否仅指编制说明中颜料涂布纸中将颜料、胶黏剂以及其他添加剂配合制成的涂料;

2、涉及胶粘剂涂覆工序,是否执行该标准;

3、胶粘剂调配、使用、流平、固化等工序是否执行该标准。

回复:您好,1、标准中涂装工序是指涂料的调配、涂覆、流平、固化成膜工序,因此仅适用于涂料产品使用排放控制;

2、包装上明示为胶黏剂的产品,涂覆工序不执行本标准;

3、明示为胶剂黏产品的调配、使用、流平、固化等工序不执行该标准。

10.关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污染物折算问题

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1-06-17


来信:老师,您好,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这些物质的排放浓度限值,并给出了折算公式,那么是不是这几种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都需要折算呢?哪些物质需要折算哪些不需要折算呢?

回复: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意见已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根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4.1.4中规定,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这里所指的大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等,因此这些污染物均需要进行折算。

11.关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的疑问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06-03


来信:请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限值是指监控点与参照点1小时浓度差值小于0.5mg/m3,那么请问如果上风向浓度0.600mg/m3,下风向浓度值0.800mg/m3,上下风向的差值也是小于0.5mg/m3的,这种情况算达标排放吗?

回复: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意见已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您所咨询的问题中无组织排放上风向浓度和下风向浓度差值为0.2毫克/立方米,根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关于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小时浓度差值不得超过0.5毫克/立方米,因此属于达标排放。

12.制药企业大气污染物执行标准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4-06-07


来信:尊敬的领导,您好,请问针对制药企业《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042-2021)中未规定的废气因子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_3151-2016)吗?若不执行,未规定的因子应该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042—2021)》规定,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的制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地方相关制药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有特别声明的除外)。其中,“3 术语和定义”中明确制药工业为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27)中的C271、C272、C273、C274、C275和C276;“1 范围”中明确C277和C278执行GB37823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文件。综上,医药制造业优先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042—2021)》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行业标准,不再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 3151—-2016)》等地方相关制药行业排放标准。

13.关于《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相关问题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1-09-13


来信:项目背景:项目属于生物制药制造行业,位于太湖流域,属于新兴产业类别,可以排放氮磷生产废水。根据地方管理要求,需要设置两个排放口(1个排放口(DW001)排放含氮磷生产废水,1个排放口(DW002)排放不含氮磷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

1、根据《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排水量定义为“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2、根据《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其第二类水污染物排放应达到表2中直接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

问题:1、本项目不含氮磷的生产废水(RO浓水、外购的干净的过滤器的检漏废水等)、空调蒸汽冷凝水、生活污水排放的排放口(DW002)废水接管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需要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并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中直接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

2、本项目不含氮磷的生产废水(RO浓水、外购的干净的过滤器的检漏废水等)、空调蒸汽冷凝水、生活污水排放的排放口(DW002)排放口废水接管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需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表7中要求对“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因子设置在线监控?

回复:1、DW002排放口需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并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直接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污水的,应当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2.3中规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其第二类水污染物排放应达到表2中直接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

2、建议参照对应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设置监测指标及监测方式,同时咨询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监管的相关规定,按要求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14.DB11/501-201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臭气浓度取值问题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8-16


来信:咨询”DB11/501-201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臭气浓度是否依据6.2.2或6.3.2采样,结果取平均值评价,谢谢!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臭气浓度按照《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4.4.1、4.4.2和4.4.3的规定进行采样和取值(取最大值),三甲胺、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苯乙烯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6.2.2和6.3.2的规定进行采样和取值(取平均值)。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15.咨询《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31-2019)排放速率问题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10-31


来信:您好,编写环评报告时遇到一个问题请教一下,《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31-2019)中只有浓度限值要求,没有速率排放标准,速率是否可以按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的限值执行,同时执行两个标准?还是只执行浓度限值即可,不用评价排放速率的达标性?

回复: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按照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环评时执行《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31-2019)中浓度限值要求即可,无需评价排放速率。相关情况已与您电话沟通。感谢您对本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6.关于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488-2018)标准问题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19-12-03


来信:《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488-2018)标准中,非甲烷总烃为mg/m3,自2020年1月1日期是否严格按照这项标准指标执行?超过10mg/m3,生态环境局是否认定为超标排放?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按照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4.1.2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10.0毫克/立方米规定要求。依标准方法监测的结果超过10.0毫克/立方米的,应认定为超标排放。

17.煤矿的低浓度瓦斯发电站项目大气排放标准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4-03-22


来信:尊敬的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有一个煤矿的低浓度瓦斯发电站项目,甲烷浓度百分值10-30,使用内燃式发电机组共5台,机组功率为1000千瓦,请问大气排放执行的标准?是否需要执行2023年1月5日发布的安徽省地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是执行类似《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等车用发动机排放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请给与指导,谢谢。

回复:尊敬的来信人:您好!已与咨询人电话沟通。以低浓度瓦斯为燃料的内燃式发电机,不执行安徽省地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18.关于塑料制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回复?

来源: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时间:2018-02-01


来信:国家环境保护部2015年颁布实施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合成树脂制品行业也执行该标准,其中大气污染物的控制因子包括非甲烷总烃、苯乙烯、酚类、甲醛等。天津市2014年颁布实施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塑料制品行业执行该标准,其中大气污染物的控制因子为VOCs。此种情况下,天津市的塑料制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哪个标准更加合适?

回复:您好!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国家排放标准与地方排放标准关系的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天津市针对塑料制品行业规定的VOCs项目属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因此天津市塑料制品企业除执行国家《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外,还应执行地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规定的VOCs控制要求。

19.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政策解读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1-11-19


来信:您好!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7.2项:2021年4月1日起,新建加油站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2022年1月1日起,现有加油站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请问,这边提到的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是不是仅指新标中第4.4项?另外,新标准附录中气液比检测方法属不属于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针对现有加油站,附录中气液比检测方法是今年4月1日起实施,还是明年1月1日起实施?谢谢!

回复:答:1、仅指新标中第4.4项。

2、新标准附录中气液比检测方法属于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

3、第7.2条规定:2021年4月1日起,新建加油站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2022年1月1日起,现有加油站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对于2021年4月1日-12月31日间,现有加油站储油和加油排放控制要求,可以执行GB20952-2007中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用2007年版标准出具CMA报告,或进行标准变更备案后采用2020年版标准出具CMA报告。2020年版国标和2007年版国标要求在油气回收系统管线液阻、系统密闭性和加油枪气液比控制方面基本一致,进一步增加了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和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浓度两个限值要求。

20.关于对《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疑问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1-10-20


来信:关于对《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排放限值的相关疑问 1、根据4.6.1条:“油气处理装置启动运行的压力感应值宜设在+150Pa,停止运行的压力感应值宜设在0—50Pa,或根据加油站情况自行调整。”中“加油站情况自行调整”是否可以认为油气处理装置的启动压力和停止运行压力可以随意调整,比如启动压力设置为500Pa,关闭压力设置为100Pa;

2、根据5.3条“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是否可以认为气液比必须控制在1.0-1.2范围内,超过范围即为超标排放,还是此气液比范围仅为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控制推荐值。

回复:问题1:比如:启动压力设置为500Pa,关闭压力设置为100Pa是可以的。

问题2:5.3是气液比的排放限值,即气液比必须控制在1.0-1.2范围内,超过范围即为超标排放。

21.GB 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密闭性检测的疑问。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4-09-02


来信:GB 20952-2020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 附录B密闭性检测方法中的B.7.3要求每隔1min记录1次系统压力。5min之后,记录最终的系统压力。B.8检测后程序将5min之后的系统压力检测值与表2最小剩余压力限值进行比较,判定加油站是否符合标准。我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密闭性检测容易受冷热气温及风速影响,5min内每隔1min记录的压力结果不呈直线上升或者直线下降趋势,有轻微上下波动。请问:如在5min后检测结果压力满足表2要求,在5min内的每1min的记录值未直线下降或直线上升是否符合标准检测过程?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新疆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与支持,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等相关标准要求,加油站密闭性检测结果为检测5分钟之后记录的最终系统压力,不受检测期间每分钟记录的系统压力值影响。

22.行业标准未对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作出规定,环评是否需要提出企业边界参照执行标准?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时间:2021-01-18


来信:《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只对铅及其化合物定了浓度限值,对颗粒物等其他其他污染物未作规定,另外表A.1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颗粒物、VOCs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有作出规定,环评文件是否需要对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提出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要求?如果需要,应参照执行什么标准?同样,《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对VOCs未作规定,但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有作出规定,环评文件是否需要对VOCs无组织排放提出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要求?如果需要,应参照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您好。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上述项目环评应按照以上原则,执行国家、地方、流域等相关标准的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23.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实测结果是否需折算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时间:2023-09-25


来信:执行粤环函〔2019〕1112号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这三个标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限值300mg/m3、200mg/m3,实测结果是否需折算?

回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答复如下:《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及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要求:“暂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包括……应参照相关行业已出台的标准,全面加大污染物治理力度,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因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结果应根据所参照或执行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确定是否需要折算。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24.半导体行业排放大气污染物:类金属砷,是否需要申请总量?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时间:2021-11-03


来信:项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根据十三五规划没有重金属相关要求。根据《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要求,“各省(区、市)环保厅(局)要对本省(区、市)的所有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进行统筹考虑。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应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属于半导体材料行业,不属于上诉范畴,排放大气污染物:类金属砷,是否需要申请总量?

回复:您好,根据《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要求,“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若项目不属于上述重点行业范畴,则无需严格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25.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不掺烧其他燃料)大气污染物因子中是否需要考虑汞及其化合物?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3-12-15


来信:尊敬的领导您好!目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及《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对于生物质电厂汞排放均不作为特征污染物。请问在环评开展中,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不掺烧其他燃料)大气污染物因子中是否需要考虑汞及其化合物?

回复:您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淮》(DB37/664-2019)表2规定了其他燃料锅炉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限值,标准中所指的其他燃料锅炉是“除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外,使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其他燃料的锅炉。”生物质发电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地标要求。

26.省自由裁量权里a类大气污染物和b类大气污染物是指那些因子?出自那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时间:2021-09-07


来信:省自由裁量权里a类大气污染物和b类大气污染物是指那些因子?出自那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回复:我省正在制定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所称“A类水污染物”,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列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的水污染物,以及铊、锑、镍、铜、锌、钒、锰、钴八种污染物;“B类水污染物”,指除A类水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A类大气污染物”指列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B类大气污染物”是指上述名录之外的大气污染物。目前,该文件还在制定过程中,并未公布实施。


01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4-18

来信:2016年6月13日《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下简称《复函》)回复四川省环保厅并抄送各省环保厅的文中要求:“十三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市域范围内的燃煤机组、钢铁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起)、燃煤锅炉(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请问,该《复函》是否对四川省之外的重点控制区城市有效?

回复:我部2016年6月13日印发《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该复函主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是对《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相关条款的解释,相关要求对四川省及其他重点控制区均有效。


2.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适用范围?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1-13

来信: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粤环发[2020]2号)明确“决定在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附件中列出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是否只要列入公告附件的国家标准、不考虑其所属行业(非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均需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回复:您好,列入公告附件的国家标准要按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如公告发布后,国家新颁布了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标准,也要按照公告要求执行。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


3.生物药品制品行业是否需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特别排放限值?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1-07

来信:你好。省厅于2020-01-23发布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题目及内容并没有提及到制药工业,但是在“附件:现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里面的最后一栏却列举了制药工业的标准,那请问,是否所有制药工业都需要执行这份公告里面说的特别排放限值呢?按个人理解,生物药品制药是利用生物技术进行制药,并不属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不需要执行特别限值。恳请回复,谢谢

回复:您好,请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的附表执行,制药行业要按照公告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4.制药工业是否需执行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0-12-08

来信:你好。省厅于2020-01-23发布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题目及内容并没有提及到制药工业,但是在“附件:现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里面的最后一栏却列举了制药工业的标准,那请问,制药工业需要执行这份公告里面说的特别排放限值吗?按我个人理解,制药工业并不属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不需要执行特别限值。恳请回复,谢谢。

回复:您好,请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的附表执行,制药行业要按照公告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5.关于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咨询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12-10

来信:您好,咨询一下:根据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安徽省属于重点地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其它污染物如HCl、氟化物等行业标准也有特别排放限值的,是否不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另外,挥发性有机物执行特别限值是否包括环氧氯丙烷、甲苯等单项污染因子(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非甲烷总烃特别限值标准,也有环氧氯丙烷、甲苯特别限值标准)。谢谢

回复: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的行动计划》要求,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暂未列入特别排放要求。挥发性有机物特别限值包含《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6)中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如有问题请联系我厅大气环境处,电话:0551-62376606,62376686。


02

大气专项评价

1.ABS树脂产生丙烯腈废气,且500m范围内存在环境保护目标是否需要设置大气专项?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4-01-18

来信: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关于ABS树脂的污染物因子为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等,塑料行业要不要按标准增加特征因子,其中丙烯腈属于氰化物。现有一企业使用ABS树脂进行生产活动,且500m范围内存在环境保护目标,根据此要求是否需要设置大气专项?

回复:您好!塑料行业建设项目可根据已有项目或同类项目排放情况,确定污染物因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大气专项评价。


2.改扩建项目大气专项设置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4-01-04

来信:改扩建项目,原有项目的一大气排放筒涉及产排需要大气专项评价的有毒有害污染物且500m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本次改扩建项目对该排气筒涉及的项目进行提升改造,不增加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改扩建前后有毒有害污染物产生量与设置情况排放量不变),请问该改扩建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仍需要设置大气专项评价?

回复:您好!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表1要求开展大气专项评价。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3.改扩建项目大气专项评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11-01

来信:改扩建项目,原有项目涉及需要进行大气专项评价的有毒有害物质废气污染物,但是扩建项目不排放这些,请问在进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是否需要进行大气专项评价?烦请回复,感谢。

回复: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环办环评〔2020〕33号)规定,若扩建项目排放废气不涉及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等污染物,不需设置大气专项。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4.医疗机构使用含氯消毒剂,是否需要做大气环境专项评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06-21

来信:您好。医疗机构污水站采用含氯消毒剂的(如次氯酸钠、二氧化氯),其氯气产生量极少(验收检测中一般未检出),但医疗机构污水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列明氯气的标准限值。那么请问是否需要考虑氯气作为影响评价因子,以及是否需要设置大气环境专项评价。

回复:您好!1、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4.2废气排放要求“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要求”,表3控制项目包括氯气;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排放废气含有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大气专项。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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