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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一企被罚款

2023-12-08

2023年6月25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嵊州市浦口街道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机床及配件生产、加工和销售,主要生产工艺为下料—焊接—机加工—装配—喷漆—产品,该公司内建设有喷漆室1个,喷漆时油漆和稀释剂按4:1的比例调配使用,VOCs含量大于20%,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现场检查时,企业厂区内的喷漆房周边散落若干油漆桶,有明显喷漆过的痕迹,但该企业未安装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含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的喷漆废气通过烟囱向外直排。嵊州分局于2023年6月27日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于2023年7月4日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进行谈话询问。

查处情况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9月25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2.5万元。

实施细则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提醒提示


该公司在经营管理中,自身环保意识欠缺,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即进行喷漆活动,职能部门之后在日常管理中应对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机制重点关注检查,普及相关的环保知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注重对企业的监管和服务,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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