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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废,未填写危废转移联单...官方发布10个典型案例

2023-12-11

今年以来,根据生态环境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工作部署,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总体要求,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高执法效能,在严厉打击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推行审慎包容差异化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用实际行动保护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各州(市)报送的从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例和包容审慎、轻微违法免予处罚的案例中,省生态环境厅筛选出10个典型案例,现公开向社会发布。




典型案例之一 


云南某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件承办人:陈锦旗25010015664  杨通俊25010015003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根据环境违法信息筛查,发现云南某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重大嫌疑。经现场调取监控视频、查阅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和转移联单,并对负责人、当事人分别进行询问,确认该公司在2023年1月至2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废矿物油6车(约180吨),转移过程均未报批、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36万元,处罚款45.4万元;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风险较大,是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重点。由于废矿物油有较高的回收利用价值,加之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可以避免一定的纳税金额,因此部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往往铤而走险,对该类违法行为必须严格监管、严肃查处。本案当事人非法跨省转移获利被处以罚款处罚,相关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教训深刻。案例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二


辛集市某运输有限公司非法转移

危险废物案


案例提供单位: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

案件承办人:陈 玥25050415012  岳学鹏25050415024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日9时许,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接到应急管理部门电话,水麻高速下行线K1635+400处,一辆六型油罐货车发生侧翻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查勘,事故车牌为冀AKS***(冀A**KU挂)罐车,罐体标注“植物油专用”,实则装载废矿物油,事故造成废矿物油泄漏至高速路路面,并沿桥梁的泄水孔泄漏至大关河牛栏沟电站库区内,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查,事故车辆隶属于辛集市某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郭某某、苏某某两人于2023年2月24日受公司安排,从位于昆明市的云南某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街分公司装载30吨废矿物油(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900-199-08、900-214-08)运往河南某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途中发生该交通事故。辛集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犯罪。

二、处理处罚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消除和化解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启示意义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往往可能因交通事故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必须严格监管。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高效联动、及时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有效化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果,同时迅速查清案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案件具有示范性、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三


镇雄县某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例提供单位: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昭通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件承办人:马 俊25050015019  翟静波25050015034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4日,昭通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镇雄县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的某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营,在线监测站房内氨氮、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施采样进水管被人为采用木签堵塞,采样头被插入一装有自行调试低浓度标液的玻璃瓶内,站房视频监控扭转至死角并用胶带粘贴,上述行为涉嫌篡改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其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鉴于该公司属昭通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公司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启示意义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危害后果严重,历来是生态环境部门、司法部门重点监管和严厉打击的对象。本案当事人故意更换监测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其行为情节严重,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教训深刻。案例具有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四


富民县某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件承办人:甘 毅25010015256  屈 超25010015388

陈锦旗25010015664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异常数据线索,对富民县某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总排口明渠内流量计正下方人为堆叠摆放了三块标准红砖,涉嫌抬高水位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环境条件和运行状态。经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系运维单位云南某环保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故意所为,目的是篡改在线监测流量数据以提高在线监测数据流量,偷排未处理废水。现场检查还发现富民县某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水质在线监测设备COD分析仪、氨氮分析仪多通阀腐蚀较严重,故障率较高,零部件故障导致仪器多次频繁死机、断电停运,致使部分监测数据缺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富民县某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61.5万元;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6.7万元。

鉴于富民县某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属昆明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其与运维单位云南某环保有限公司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启示意义

在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实践中,积极联动信息技术部门,充分运用信息监管平台对可疑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迅速出击、锁定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非现场执法”的便捷性、针对性、时效性。该案例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五


大姚县某污水处理厂在线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例提供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案件承办人:李 斌25090615020  张容铭25090615013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姚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出水口COD、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与水质自动采样器供样管路断开,进样管被分别插入装有不明成分水样的矿泉水瓶内(以下简称“吊瓶”)。经提取“吊瓶”水样、污水处理厂排水水样进行检测比对,该污水处理厂的“吊瓶”行为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失真,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其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鉴于该污水处理厂属重点排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其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启示意义

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案中,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厂,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缺失,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咎由自取。该案具有警示性、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六


芒市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烟气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例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案件承办人:乔杨青25140015068  项永明25140015091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9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在线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分析,发现芒市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烟气自动监测系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指标数据异常,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自动监控系统采样管线的反吹管管口被人为切削,导致采样监测时空气经反吹管管口混入,致使烟气自动监测数据失真。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鉴于该公司属德宏州重点排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其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启示意义

“非现场执法”是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该案通过分析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的逻辑变化,判断企业涉嫌违法的蛛丝马迹,并迅速赶赴现场锁定违法、犯罪行为。案例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七


安宁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案件承办人:赵峻贤25010015368  林贤宝25010015356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违法线索,对安宁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调取视频资料、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2023年7月17日、19日环保检测2号线对车牌号为“云A****J”“云A****7”柴油车进行检测时,柴油车分析仪系统排放过程数据和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报告数据不一致。其中,“云A****J”排气污染检验报告中烟度100%点实测值为0.01,80%点实测值为0.05,但分析仪系统排放过程数据的光吸收系数(烟度)均为0.00;“云A****7”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报告烟度100%点实测值为0.02,80%点实测值为0.06,但分析仪系统排放过程数据的光吸收系数(烟度)均为0.00。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随着以汽车为主的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庞大,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尾气,特别是不达标的尾气,对我们生活的环境造成重要的影响。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联动配合,通过双随机监管、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移送违法线索,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车辆摸排、视频核实等方式,加大机动车排放监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了一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典型案例之八


云南某建材有限公司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案件承办人:王 伟25010015691  任继宏25010415001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环境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对云南某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未上传。根据该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执行(守法)报告信息表管理要求,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为1年1次,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月15日,经进一步调查证实,该公司未在截止时间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

三、启示意义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守法秩序。本案中,排污企业未依法依时提交执行报告,受到行政处罚,具有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九


昆明市某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违反风景

名胜区条例“未批先建”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案件承办人:陈锦旗25010015664  王 伟25010015691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接公安机关警情通报:当事人尹某租用西山区碧鸡镇猫猫箐村民房从事宠物骨灰盒寄存和焚烧动物尸体服务经营活动,散发的味道非常刺鼻,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接报当日,分局会同支队迅速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当事人云南某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在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宠物饲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殡葬服务项目,建设了动物尸体卧式焚烧炉、存储动物尸体的冰箱、动物尸体清洗水池、动物遗体告别间、存放动物的骨灰罐柜子,并已投入运行。该项目未得到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批准。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主动拆除生产设施、恢复原状,消除生态环境影响。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相关规定,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三、启示意义

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更重要的是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的传承,保护风景名胜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通过信息互通,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在案件处理处罚过程中坚持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明显。案例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十


芒市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


案例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案件承办人:乔杨青25140015068  杨晓颖25140015150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日,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交叉执法检查组移交违法线索,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对芒市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存有少量废矿物油,暂存间西北角留有一个未填平的厕所蹲坑,蹲坑下方管道连通外环境,存在液态危险废物外泄风险,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积极整改,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项之规定,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推行审慎包容差异化执法,用实际行动保护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是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生态环境部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有效融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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